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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学者指出的,行政裁决普遍没有被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评价标准体系,也是造成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积极性降低的一个因素。

(15)从消极的角度看我国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的修改,对于防范危险仍存的台湾法理独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资源包括宪法规范、宪法思维、宪法方式和宪法理论,它们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两岸宪制性规定所肯定的一中性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规范依据,宪法思维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策略体系,宪法方式为两岸安排合情合理的政治关系定位提供实践机制,宪法理论则构成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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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民进党人士谢长廷也曾提出:目前‘宪法体制确有‘一中架构,因而主张‘宪法一中。因此,有些部门法理论的确可以被运用于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但这种运用应当更加谨慎。(16)参见苏永钦:《走向宪政主义》,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年版,第52页。李鹏:《修宪、制宪、行宪之争与台湾宪政秩序塑造中的国家认同》,《台湾研究集刊》2006年第3期。这既是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实际需要,也是宪法学人对国家和民族的应有贡献和责任。

根据增修文本,通过以上两案须经四个步骤:(1)提案:以上两案须由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机关1/4以上多数的代表提出。由于在形式上坚持一中,宪法一中的主张可以通过宪制性规定的权威性来整合我国台湾地区各界的一中认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合法使用有利于提供处理行政事务的效能。

不过,从澳督所享的行政权之一就是保障司法当局的自由及其独立性。但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对这个问题始终存在不同看法。[22]郭天武、陈雪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立法监督问题研究》,载《科学施政与制度化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1年出版,第70-71页。(二)依法规范行政权的运作 对行政权进行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就是保证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运行,规范行政权的运作。

另一项是立法会的监督职能,即审议、批准税收和财政预算的权力,具体包括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对此,前澳门立法会主席曹其真也坦承:毫无疑问,特区政府无论是在决定政府的政策,还是在决定提出法案方面,均处于主导性地位,并为此享有非常大的权限,但这种主导性地位绝不意味着排斥立法机关的参与,无需听取立法会的意见和建议甚至是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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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但令人遗憾的是,回归十年来政府在很多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并没有与立法会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某些方面甚至连事先的知会和通报都没有做到,很多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只是到政府向传媒和社会公开之后,立法会才了解内情和政府的动向。除了我们熟悉的廉政公署、审计署等经常性的监督以外,对行政领导的问责制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监督手段。关于这一点,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陈弘毅教授在《行政主导概念的由来》中指出:强调行政主导与肯定中央政府对香港的权力相关。

这种体制格外强调的价值观是管治的效率,其最大的缺憾则是本地民意民情的被漠视。  注释: [1]蒋朝阳:《行政主导与特区民主政制的发展》,载《政制发展与一国两制理论探索》,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2年出版,第193页。撤销不遵守香港法律的立法局议员(包括民选议员)的职务。因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保证权力的规范运行。

除了健全和完善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外,就行政机关自身而言,要不断强化依法施政的理念,依法规范行政权的运行。不仅如此,至1991年澳门通过《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时,总督还有权根据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和澳门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委任澳门各级法院院长及法官,委任检察院助理总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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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行体制下对行政权监督的制度安排及存在问题 在现行体制下,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自身。三是专属性立法权,即明文规定保留给总督的立法权,一般与公共行政的组织和运作有关。

也正因为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权力,因而基本法要求在体制上必须完备各种监督制衡机制。体现出检察院的权限之一是对公共行政部门执法程序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必须从理念上明确监督不仅是配合的应有之义,也是配合的有效手段和具体体现,配合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需要通过监督和制约体现出来的。应当重视并认真研究如何健全在现有条件下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权的控制与监督机制,推动行政主导体制有序、有效和规范运行。是一国两制下地方民主政治体制的模式。政府对质询答复工作的成效如何,不仅事关负有相应职责的政府官员的工作效能,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

决定应否在正常会议之外召开特别会议。[3]邹平学:《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研究的若干思考》,载《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区法制建设》,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0年出版,第63页。

从一定程度上讲,司法监督推进了行政部门依法施政。例如,如何激活立法会的质询机制,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8] 因此,行政主导体制的确立是基于历史与现实因素的考虑,但行政权独大又必然会带来行政权运行监督的不足的问题。其次,从澳督的权力范围看,澳督仍享有最大化的权力范畴。

尤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 但同时,由于行政主导在客观上形成了行政权一权独大的事实,在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引起了不同的看法。四是将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因此,这种监督的实质是一种配合性监督,即立法机关监督的目的是配合行政权的依法有效运行,为行政机关依法施政保驾护航。[23] 对行政权的控制与监督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体制健康稳定发展的要求,也是特别行政区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通过正式程序(包括多数投票)产生代表的代议制民主,特区居民享有基本法保障的政治自由和居民自由,保有免受公权力干预的私人领域,政治文化呈现多元化和个人主义,彰显民主的价值。除此之外,为了加强和健全对行政权的监督,澳门特别行政区还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社会监督。

[4]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纪念澳门基本法实施10周年文集》(1999-2009),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15]曹其真:《立法会主席十年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http:/www.al.gov.mo/download/Balanco-c.pdf,2013年8月4日访问。

也就是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澳门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同时,它又克服了过去总督制下高度专权、绝对主导、行政霸道,扬弃了三权分立制下只讲制衡、不讲配合导致的掣肘和停顿,防止了议会制下可能出现的政府更迭、管治不稳。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殖民地时期香港的立法权是从属于行政权、并且为行政权服务的,行政权构成了香港政制下的权力中心,而港督则是行政权的中心。[10] 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立法会有权对行政长官提起弹劾案,当然,要使弹劾案成立,必须符合四个法定要件:一是有三分之一议员联合提出弹劾动议。[16]叶海波:《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实践特点、发展与完善》,载《科学施政与制度化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1年出版,第34页。[14] 第二,如何解决立法监督不足的问题。

如何有效规范行政主导体制下行政权的运作,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是维护特别行政区政制稳定、提高行政效率所不可忽视的问题。第四,从澳督与司法机构的关系看,依据《澳门组织章程》及相关规定,澳督代表葡萄牙总统对澳门进行管治,所获授权虽然广泛,但并不包括司法权。

依法执政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依法施政的根本目的,就是控制、规范行政权的运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有论者指出:行政主导作为殖民地管治时代的一套强行植入的政治体制,它体现的是所谓宗主国的国家意志和政府利益。

[19]杨允中:《一国两制——中国宪政发展的重大创新》,载《一国两制研究》第1期,2009年出版,第173页。[5]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纪念澳门基本法实施10周年文集》(1999-2009),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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